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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Solar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haanxi S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在凡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太阳能及清洁能源行业及其相关(配套、互补等)产品生产、设计、销售、研发、检测、安装施工及监理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太阳能及清洁能源行业、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坚持推动太阳能及清洁能源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行业社会形象;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教育,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宣传行业发展政策、动态和要求,团结本会会员和行业专家依规开展活动,努力为推进行业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交大创业园805号。(邮箱:1208452345@qq.com 网站:www.sxse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太阳能及清洁能源行业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团结互助,增强共识,共谋发展。 (三)、建立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陕西和其它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与交流,开展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友好往来,为两地企业及各界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交流会、展销会、博览会、贸易洽谈会,为企业寻求发展项目、引进资金、拓展市场提供各项服务。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经济实体;接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课题的调研、论证、评价及科研成果的受理初评。 (七)、总结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 (八)、承担政府购买有偿服务。 (九)、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陕西和省内外、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本会与兄弟(省、市)协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十)、创办会刊,建好行业网站和微信平台,收集、分析和及时发布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十一)、举办或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沙龙、竞赛、公益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增加会员之间的商业沟通、信息交流及合作机遇,以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员的整体素质,树立陕商的良好形象; (十二)、积极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定期向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十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响应国家及省市号召,引领会员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技术、建设、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太阳能及清洁能源行业及其相关(配套、互补等)产品生产、设计、销售、研发、检测、安装施工及监理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以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是指:原则上陕西籍或长期在陕西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行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政策,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单位会员中的“社会团体”须经地方社团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单位会员以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印发的《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单位会入会资格审查 登记表》、《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个人会入会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会员证 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提交退会申请到本协会,并随退会申请交回协会会员证书、牌匾;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属非法经营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丧失终止;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立即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如对本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协会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三)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专家和顾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陕西省民政厅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检查秘书处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 民政部文件规定执行。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 月 15日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