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发改委 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制定本办法。 根据文件:本办法所称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 其中,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是指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现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明确电力曲线和价格机制等条款、包括年度(含数年)和月度(含多月)及月内多日时间周期、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合同。 按交易范围分,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可分为跨省跨区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和省内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 电力供应方、需求方应当签订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 (一)供应方:主要包括能够有效支撑电力保供的相关发电企业。 (二)需求方:主要包括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力交易机构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确保达到签约比例要求,并做好发用两侧签约比例合理匹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 省内合同中,价格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鼓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建立与电力市场供需、电力用户承受力、发电燃料成本等因素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更好应对市场波动。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 ![]() 为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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