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电网侧独立储能总容量达757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库享受容量电价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近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步配套发布《陕西省电网侧独立储能推荐接入供电区》2026版。 文件明确:省内电网侧独立储能推荐接入总容量达757万千瓦! 实行分类分级项目库管理 全省新型储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包含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和自主实施项目清单两类。纳入省级清单项目方可办理电网接入审批手续。 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收录符合电网需求、具备开工条件、建成后可享受容量电价项目。 自主实施项目清单收录手续完备、计划半年内开工、不享受容量电价项目。 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项目可转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自主实施项目清单项目不得转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 按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对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应根据电力调节需要、规划布局要求等,按要求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或自主实施项目清单; 基地共享储能项目按要求可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 其他电源侧、用户侧、台区储能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须做好开工建设与并网信息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规范项目备案管理 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项目业主对经论证可行的项目,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备案。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备案前应做好规划选址、建设条件、技术方案、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安全生产条件等各项论证工作,重点落实电网接入条件以及符合用地和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电网侧独立调频型储能电站在备案时应注明"调频储能电站"。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应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印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应予以宣布作废,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到期后,电网企业不得延期。 强化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根据系统调节需求和新能源发展形势,统筹考虑拟接入区域负荷特性、电源结构及电网规划,适时制定电网侧独立储能建设布局指引,科学确定各地区2026-2028年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的需求规模,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最新各地推荐接入供电区以及推荐接入规模(附件1)。 各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的需求规模、推荐接入供电区范围内,从土地要素保障到位、资金落实较好、技术方案成熟先进的已备案项目中,形成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项目推荐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对新能源集中并网且短路比偏低的地区,应优先推荐构网型储能项目。 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投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和必要的建设经验。企业近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电网侧独立调频型储能电站是指只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独立储能电站。该类项目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投资主体须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统一申报。项目具备入库条件后可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 对于布局在建设成本较低且具备投资运营价值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须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统一申报。项目在征求省电网公司同意后,可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建成后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此类项目不计入容量补偿总规模,各市(区)可在电网侧独立储能需求规模外按规定程序统筹考虑推荐。 健全项目入库与动态调整 申报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的项目应取得不动产权证(投资主体有效权属证明)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提供环评、水保、稳评、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证明文件(附件2)。申报纳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附件3)的项目应取得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租赁协议或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违规开工建设,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予以风险警示,如继续开工建设,市级不得申报容量补贴,省级不予受理,不纳入容量补贴清单。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季度调度、按半年滚动调整。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批次项目申报,各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可与电网企业充分沟通,筛选论证符合条件项目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评审、公示后,按批次纳入对应清单。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变更技术路线或容量的,允许同步调整储能单元类型及容量,不得变更项目总功率。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在项目库动态调整期间提出申请,经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入库时间不重新计算。 项目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至建成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变更项目公司或上级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相关权益等,否则移出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公示并取消项目享受容量电价补偿资格。 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的项目,若无法按期并网,须在并网期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并将项目转入自主实施项目清单。原则上,所有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仅延期一次,电化学储能延期不超过6个月,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纳入项目库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6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工、一年内未建成且未申请延期,或经延期后仍未能按期投产的项目,移出相应项目清单。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未按期开工、投产项目进行核实,对入库项目提出调整出库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自出库文件印发之日起,已出库项目的相关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原占用接入资源予以释放。调整出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的项目,2年内不可重新纳入享受容量电价项目清单,投资主体2年内不得申报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 文件原文如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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