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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来源:陕西省能源局

3月10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高质量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文件指出,陕西省将按照“关中优先发展、陕北配套发展、陕南生态发展”的原则,“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每年提升1.5个百分点左右,实行可再生能源倍速发展计划。

文件明确要求建立省级重大可再能源项目库,每年3季度进行申报,4季度确定项目名单,1季度发布竞争配置方案,4月底前确定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未进入项目库或未通过竞争配置取得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发建设。

因地制宜探索“光伏+”综合利用商业模式,推动林光互补、弄光互补,促进光伏与多种产业融合。

在消纳能力方向,一方面,该政策指出,将根据各市消纳能力,全省分为Ⅰ、Ⅱ、Ⅲ类区,Ⅰ类为具备消纳空间区域,Ⅱ类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Ⅲ类为消纳困难区域,省级每年一季度印发各市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落实消纳责任。同时,加快抽水蓄能建设、大力推动储能发展来强化消纳保障。

根据文件,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另一方面,为了规范开发秩序、降低非技术成本,文件提出要在土地成本、融资成本方面提出了政策保障,并且明确指出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不得转嫁或者分摊费用,不得进行项目捆绑等保障项目投资的相对公平。

同时,为了提高项目开发审批的效率,文件明确做好“放管服”。20MW以上的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级核准,分散式风电和20MW以下的项目可由市级核准,光伏项目则由市级政府备案。光伏项目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则项目作废,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风、光项目开发。

进入”十四五“之后,光伏电站的管理权限逐步下放至省级主管部门,这也对省级能源部门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陕西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了较为全面合理的管理规则,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价值,与此同时,时间已经进入一季度末,各省级的管理制度也需要及时出台,给项目开发以及年度任务的完成提供方向与指导。

具体文件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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